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是否超过有效期; 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