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2017年) 发布机关 文物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 第三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 第四条 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 第五条 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 开放条件 第六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七条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 三、 功能类型 第九条 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等确定。 第十条 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调整或改变,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影响,提升开放使用的社会效益。调整或改变功能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文物建筑开展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 文物建筑使用功能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第十三条 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加强文物建筑价值的发掘和综合研究,向社会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物价值,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四、 开放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 文物建筑可采用以下开放方式: 第十五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重点阐释和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第十六条 文物建筑阐释和展示主要采用建筑实物陈列展示、建筑图文信息展览、设计建筑游线、导览和讲解、应用多媒体和建设网站等方式,说明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相关的社… 第十七条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 第十八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性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 五、 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开放使用方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维护。 第二十条 文物建筑的日常开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第二十一条 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第二十二条 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开展以下工作: 附件:1. 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