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文物建筑阐释和展示主要采用建筑实物陈列展示、建筑图文信息展览、设计建筑游线、导览和讲解、应用多媒体和建设网站等方式,说明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相关的社会、文化、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为增进公众对文物建筑的认知。文物建筑的阐释和展示应在研究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真实、准确、生动地展现文物建筑的价值特征。
文物建筑展示方式可采取本体展示、陈列展示、标识展示、数字展示等。
文物建筑阐释可采用建立图文展示系统、解说导览系统,举办文化教育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公众考古活动等方式。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理念科学阐释和展示文物建筑的价值。
鼓励开展公众参与、体验、互动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