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
应合理控制开放使用范围、内容和强度,修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开放使用,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全。
装修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并符合节能环保及防火要求。
文物建筑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新增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有利于文物建筑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并利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
新建设施应充分尊重现有建筑,形式、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加强对捐赠行为的管理,不得以捐赠为名随意添建建筑、设施、塑像、碑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