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2017年) 三、 功能类型 第十条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2017年) 第十条 三、 功能类型 第十条 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调整或改变,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影响,提升开放使用的社会效益。调整或改变功能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