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开展以下工作:

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测数据建档保管。

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优化开放使用,推动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