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三章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第一节 受理 第十六条 向文化和旅游部提起的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审理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行政复议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对其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相关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 第二十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 第二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认为存在《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 第三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或者文化和旅游部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中止行政复议,并于三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接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转送的对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于五日内… 第三节 决定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文化和旅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终止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