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规定,以文化和旅游部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文化和旅游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