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听证程序按照《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执行。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