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第二节 审理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第二节 审理 第二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