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终止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

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维持和驳回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复议调解书,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签发,加盖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