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四章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以文化和旅游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材料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接收。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应诉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进行登记后,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办理并及时拟定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定后,在法… 第四十一条 在行政应诉中,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开展应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在行政应诉中,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应当确定一名诉讼代理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报请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决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三条 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决定上诉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拟定上诉材料… 第四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交行政复议机构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接收。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