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四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四十二条 在行政应诉中,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应当确定一名诉讼代理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报请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决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决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