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四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接收。 行政复议机构对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进行登记后,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办理并及时拟定答复意见,经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