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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除《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中有关“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四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民事应诉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文化部令第44号)、《国家旅游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旅办发〔2016〕33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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