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向文化和旅游部提起的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

文化和旅游部公文接收部门、各机关司局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及时登记记录,并于一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