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接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转送的对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于五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司局。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应当于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行政复议机构。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