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被引用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