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附带审查事项;

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按照职责权限,指导、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被申请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抄告事项;

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