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专用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