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和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根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政务应用程序),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发建设,或依托各类互联网平台搭建,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为内部工…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务应用程序的主办(使用)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建设、使用、安全管理等环节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政务应用程序上线前,主办(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示主办(使用)单位及备案编号。禁止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户下载、安装或使用未… 第六条 新建、改建政务应用程序,应纳入信息化项目审批范围,开展立项审核,避免同质化政务应用程序建设和运营。政务应用程序备案前原则上应对功能完整性、性能稳定性、交互便捷性… 第七条 各地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由省级网信部门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第八条 主办(使用)单位申请政务应用程序备案,应按要求提供备案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第九条 省级网信部门应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审核。材料齐全的,报送国家网信办;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主办(使用)单位并一次性告… 第十条 国家网信办应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重点关注政务应用程序是否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是否缺失必要功能… 第十一条 政务应用程序重大功能变更的,主办(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在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前提交备案变更申请,按要求说明变更情况,并重新进行材料审核和技术… 第十二条 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的,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下线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前,主办(使用)单位应发布公告,依法依规处置相关数据,防止数据泄露或流失。 第十四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规范政务应用程序建设、使用管理,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在已备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上架政务应用程序。 第十六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政务应用程序对用户端软硬件的适配性,支持在不同操作系统环境下稳定运行。积极采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等创新技… 第十七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组织做好政务应用程序运行监测,建立健全运维管理规范,严格巡查巡检,保障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八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中提供投诉建议功能,实现在线受理、跟踪反馈和回访评价等。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保护数据和个人…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自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处置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主动发现强制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多头填报等问题并进行整改,对使用频率低、实用性不强的政务应用程序限期关停注销,对功能相近、… 第二十二条 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方面定期组织对已备案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抽查检测,推广先进做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典型问题、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政务应用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及本办法规定问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应用程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上线的政务应用程序,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