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政务应用程序),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发建设,或依托各类互联网平台搭建,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为内部工作人员办公、管理、学习提供支撑服务的应用软件,包括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快应用等,不包括政务公众账号和工作群组。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应用程序。
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的政务应用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的政务应用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