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2010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依据和目的

二、 适用范围

三、 许可条件

(一) 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1. 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 2. 贮存场地 (1) 具有用于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场地。 (2) 贮存场地的容量应不低于日处理能力的10倍。 (3) 贮存场地周边应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的进出;并配备现场闭路电视(以下简称“CCTV”)监控设备。 (4) 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渗的水泥硬化地面。 (5) 贮存场地应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类等液体积存、泄漏的排水和污水收集系统。 (6) 位于室外的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如安装防雨棚等。 (7) 不同类别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应当分区贮存。各分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的名称、贮存时间、注意事项等。如CRT电视机应当单独… (8) 贮存场地附近不得有明火或热源,如焚烧炉、蒸汽管道、加热盘管等。 3. 处理场地 (1) 具有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专用场地。 (2) 处理场地应位于室内,具有防止水、油类等液体渗透的水泥硬化地面。 (3) 具有对处理场地地面的冲洗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废油等液体物质的截流、收集设施和油水分离设施。 (4) 处理场地应当分区。不同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在不同的区域处理。各处理区域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有潜在危险的处理区应设置… 4. 处理设备 (1) 基本要求 (2) 设备要求 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6. 污染防治设施 (二)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 1. 具有运输车辆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运输,车厢周围有栏板等防散落及遮雨布等防雨措施。 2. 具有能够搬运较重物品的设备,如叉车等。 3. 具有压缩打包的设备,如打包机等。 4. 具有专用容器。 (1) 具有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专用容器,特别要具有存放含液体物质的零部件(如压缩机等)、电池、电容器以及腐蚀性液体(如废酸等)的专用容…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整齐存放在统一规格的铁筐或其他牢固且易于识别内装物品的容器中,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和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 (3) 拆解产物应当整齐存放在容器中,同种拆解产物的容器应当一致。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或者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 (4) 需要多层存放的,应当配置牢固的分层存放架,并将容器整齐存放在架上。 5. 具有中央监控设备。 (1) 具有与电脑联网的现场CCTV监控设备及中控室。 (2) 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处理设备与处理生产线(包含待处理区)、贮存区域、处理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含制冷剂抽取区、荧光粉… (3) 设置的现场CCTV监控设备应能连续录下24小时作业情形,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每一监视画面所录下影带不得有时间间隔,其录像画面的录像间隔时间至少以1秒1画面为… (4) 所有摄像机视频信号应通过网络硬盘录像机进行压缩、存储和网络远传,以方便集中联网监控。 (5) 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并确保每路视频图像均可全天24小时不间断录像,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6. 具有计量设备。 (1) 具有量程30吨以上(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装入托盘分别称重的,量程可低于30吨)与电脑联网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 (2) 计量设备应当设置于厂区所有进出口处以及贮存区域的进出口处。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计量设备过磅时间不得与现场CCTV监视录像记录的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 7. 应配置专用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每条拆解处理生产线及专用处理设备(见附一),应具有专用电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专用电表的,应保证处理设备所在车间电表的数据准确… 8. 具有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设施,如灭火器等,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9. 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 10. 按照国家对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相关要求为操作工人提供的服装、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如从事CRT锥屏玻璃分离设备操作的工人,应当配… (三) 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 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1) 应当设立样品室,对所申请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须有样品或者照片用于存放或展示。 (2) 对不能完全处理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如印刷电路板、电池以及一些无利用价值的残余物等,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签订合同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和资… 2. 经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的年度监测计划,定期对排入大气和水体中的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及附近敏感点进行监测。 3. 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请企业应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6号)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 人员规定 1. 申请企业具有至少3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 2. 负责安全的专业人员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管理手册。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参加过一次市级以上地方环境…

四、 处理资格许可程序

(一) 申请 1. 申请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为“许可机关”)提出处理一类或多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 2. 申请企业应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附三)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附四)。申请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整齐。 3. 申请企业具有多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应就各处的设施分别申请处理资格许可。各处的处理设施均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二) 受理和审批 1. 受理。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2. 公示。许可机关应当在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1) 在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示; (2) 在许可机关网站上公示; (3) 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公示方式。 3. 审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前,应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 4. 审批。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授予处理资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格式见附五)。证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2) 处理设施地址; (3) 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4) 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 (5) 处理能力; (6) 有效期限; (7) 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6. 申请企业取得处理资格后,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编号由一个英文字母E与七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 附: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备要求(略) 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主要污染物(略) 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略) 四、 证明材料(略) 五、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