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2010年) (3)

(3) 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公示方式。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公示要求的其他方式,向许可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