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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2010年) 2.

2. 贮存场地

(1) 具有用于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场地。 (2) 贮存场地的容量应不低于日处理能力的10倍。 (3) 贮存场地周边应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的进出;并配备现场闭路电视(以下简称“CCTV”)监控设备。 (4) 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渗的水泥硬化地面。 (5) 贮存场地应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类等液体积存、泄漏的排水和污水收集系统。 (6) 位于室外的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如安装防雨棚等。 (7) 不同类别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应当分区贮存。各分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的名称、贮存时间、注意事项等。如CRT电视机应当单独… (8) 贮存场地附近不得有明火或热源,如焚烧炉、蒸汽管道、加热盘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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