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21年)

发布机关 广电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 第二条 举行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组织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第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及有关人员。 第八条 听证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部门组织。 第九条 听证应当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权: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并参加听证的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证人、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九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确认无误后逐页进行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中所称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包括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中“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