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案由;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证人证言;
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案由;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证人证言;
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