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提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