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

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回避,不能当场确定更换人选的;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依法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的原因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重新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并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