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举行听证: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检测、检验、技术鉴定、补充证据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暂时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会场秩序混乱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举行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确定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并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