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听证应当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权:
决定延期、中止听证;
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理由进行提问;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主持听证程序并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决定有关证人、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是否参加听证。
决定延期、中止听证;
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理由进行提问;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主持听证程序并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决定有关证人、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是否参加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