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水利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分为省级绩效考评和县级绩效考评两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省级考评和县级考评满分均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1、附2)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和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和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点县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省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略) 2.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县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略) 相关版本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2009)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