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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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