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 第二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七条 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 第八条 有关商会应当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意见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有关商会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 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项目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 第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评标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 第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商务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有关商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出具意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 相关版本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2011)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2011)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2011)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