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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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