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 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 废止《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3号)。 (二) 废止《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 (三) 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废止《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二、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同意,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三) 经商银监会、保监会同意,删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第二条中的“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此外,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相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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