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