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申请单位受到商务部或者其他部门暂停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或相关业务的处罚尚未期满;
申请核准前3年内因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或重大失误给中国与项目所在国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造成严重影响;
申请核准前3年内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时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名义对外承诺融资;
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申请核准前3年内不遵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并导致重大事故;
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订立工程项目合同情况或不接受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