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商务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有关商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出具意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