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七章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存托人、托管人、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主体采取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等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减持其持有的存托凭证的,依照《证券法》第… 第五十条 收购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存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托人、托管人、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等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发现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等活动中存在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可以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自律监管措…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