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等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