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等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