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收购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