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存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更换存托人、责令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取消存托人资质等监管措施。
存托人中参与存托业务的人员,在任期内,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接受他人赠送存托凭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