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引用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