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托人、托管人、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等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