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发现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等活动中存在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可以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