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2021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所称天然气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 第三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定价成本监审要求建立单独账目和相应成本核算制度,形成年度成本报告,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管道运输业务成本和收入;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 第六条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的年度成本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管道投资、生产…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本监审工作,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定价…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折旧及摊销费,是对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摊销无形资产(不含商誉)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应当符合行业公允水平。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管道运输业务收入的5‰。纳…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具体成本变动动因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 总周转量为企业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周转量实际水平核定。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结算气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 附件: 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