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

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最高不超过当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固定资产年末原值的2.5%。

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核定的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当年输气量的0.2%。

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和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同地区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8%,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