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应当符合行业公允水平。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管道运输业务收入的5‰。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水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