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输气管道、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不考虑评估增值部分。铺底天然气按原值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见附件。按附件规定折旧年限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本办法出台后首次开展成本监审,按企业折旧年限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以下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
政府无偿投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
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
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铺底天然气。
未投入实际使用、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其他不应当计提折旧的情形。